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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子商务监管应重视互联网商业模式特性


[  易观    更新时间:2008/7/24  ]    ★★★

  事件背景:

  近日北京市工商局通过了《关于贯彻落实〈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〉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》(下简称《意见》),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(包括 C2C)须在8月1日前办理营业执照、年底前提供信息公示链接。此外,只要经营主体在北京,淘宝、易趣、拍拍等注册地点在北京外的交易平台的卖家,也应当办理营业执照。

    易观分析:

  易观国际认为,较之2007年底出台的《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》,此次《意见》的出台更为详细,但达成执行和监管目的仍存在较大难度。

  易观国际认为,从国家加强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可以看出,政府以及职能部门重视电子商务作为中国经济发展加速器的价值,意欲通过法规监管,促进电子商务领域保持健康和快速的发展。《意见》的出台有利于建立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法律监管体系,工商注册使得电子商务业务的经营主体有了直接的监管机构,有利于保证交易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失。  
 
 
    但是,出台的相应措施与当前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特征匹配不足,在执行方面面临多重挑战:

  1.监管“一刀切”与电子商务市场多样性的矛盾。易观国际认为,现阶段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模式多样化,具体划分如下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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